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26年河南省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申领指南的通知
近日,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正式印发2026年河南省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申领指南。
据文件显示,补贴资金支持2018年12月31日(含当日,下同)前注册登记的城市公交车车辆更新,以及2026年12月31日前超出质保期或不满足安全运营条件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动力电池更换。
对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的每辆车补贴12万元,对更换动力电池的每辆车补贴4.2万元。对于更换动力电池的,每辆车补贴金额不得高于新购动力电池价格的50%。
原文如下: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2026年河南省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申领指南的通知
豫交运管函〔2026〕12号
各省辖市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委,济源示范区交通运输局、发改统计局,航空港区交通运输和枢纽发展局、发展和统计局:
为持续推进城市公交领域大规模设备更新工作,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26年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发改环资〔2026〕95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26年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交办运〔2026〕28号)等有关要求,现将《2026年河南省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申领指南》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5月22日
2026年河南省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
更新补贴申领指南
为积极推动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工作,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26年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交办运〔2026〕28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补贴对象、范围和标准
(一)补贴对象
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对象为按照《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规定,依据《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或有关法规、规章等,由城市人民政府或者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承担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人名称应与报废(融资租赁方式获得车辆除外)、购买的城市公交车机动车登记证书中的机动车所有人名称一致,或申请人与报废、购买的城市公交车机动车登记证书中的机动车所有人具有法定隶属关系。
(二)补贴范围
本指南所称城市公交车,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范围内,依法取得公共交通运营资格并提供公共交通客运服务的车辆,具体由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补贴资金支持2018年12月31日(含当日,下同)前注册登记的城市公交车车辆更新,以及2026年12月31日前超出质保期或不满足安全运营条件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动力电池更换。
1.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是指报废老旧城市公交车,并购买纳入《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之一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包括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氢燃料电池车辆。新购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机动车登记证书》中的使用性质应为“公交客运”,乘用车不纳入本政策支持范围。
2.更换动力电池是指对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进行全套更换,更换后的动力电池应在2025年1月1日后生产,质保年限不低于5年,更换工作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应急管理部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国家消防救援局公告》(2024年第22号)相关要求。
(三)补贴标准
对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的每辆车补贴12万元,对更换动力电池的每辆车补贴4.2万元。对于更换动力电池的,每辆车补贴金额不得高于新购动力电池价格的50%。
二、补贴申请
本年度采用线上申请审核方式。拟申请补贴资金的申请人,应在完成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后,通过《省级交通运输大规模设备更新补贴资金申请系统》(以下简称《申请系统》,网址:https://www.jtsbgx.cn/btzjsq/subsidy_qy/dashboardGL,微信小程序“设备更新快捷通”,二维码详见附件5),向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清晰、完整、准确填报并提交申报材料,截止日期为2026年12月31日。具体申报材料如下:
(一)对于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应提供报废车辆的首次注册登记时间、车辆识别代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以及新购车辆的识别代号、车辆型号、收付款凭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等信息与佐证材料。报废的老旧城市公交车可以为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得的车辆,对于报废融资租赁老旧公交车的,申请人应提供融资租赁合同。申请人与机动车所有人具有法定隶属关系的,应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二)对于更换动力电池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应提供更换动力电池车辆的车辆识别代号、旧动力电池包数量、旧动力电池包编码,更换后的动力电池包数量、动力电池包编码、生产日期等信息,以及由城市公交车辆运营企业出具的动力电池更换合同(含动力电池安全合规性要求)、发票、收付款凭证和验收证明等佐证材料。对于更换仍在质保期但已不满足安全运营条件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动力电池的,还应提供由客车生产企业、动力电池生产企业或依法取得相关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动力电池状态评估证明。
上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以及更换动力电池验收证明应于2026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
对于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仅部分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并于2026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取得剩余上述证明材料的,经申请并审核通过后纳入2026年政策支持范围。
对于更换动力电池,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已签订更换合同但未完成更换和验收,并于2026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完成更换和验收的,经申请并审核通过后纳入2026年政策支持范围。
三、信息审核
(一)审核车辆报废凭证。审核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出具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由公安车管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是否符合规定,报废车辆的首次注册登记时间、车辆识别代号等信息是否完整、准确。
(二)审核更新车辆凭证。审核由车辆销售企业出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由公安车管部门出具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是否符合规定,车型是否纳入《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或者《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新购车辆的识别代号、车辆型号、收付款凭证、动力电池包编码等信息是否完整、准确。
(三)审核电池更换凭证。审核由申请人与动力电池更换服务提供商签订的动力电池更换合同(含动力电池安全合规性要求)、更换动力电池验收证明、动力电池状态评估证明(仅针对更换仍在质保期但已不满足安全运营条件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动力电池)是否规范,更换动力电池车辆的车辆识别代号、旧动力电池包数量、旧动力电池包编码,更换后的动力电池包数量、动力电池包编码、生产日期等信息以及动力电池更换发票、收付款凭证是否完整、准确。
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申请系统》收到申报信息后,及时进行审核、反馈审核结果。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符合本指南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在2027年1月15日前补正有关信息。相关佐证资料按照“一车一档”分别装订。
四、补贴发放
本指南所规定的补贴资金来源为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科学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和使用计划,合理把握工作节奏;要及时汇总符合补贴条件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信息,确定补贴金额,按程序拨付补贴资金,并将资金拨付情况报发展改革部门。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定期将辖区内补贴资金申请、审核、拨付情况等信息,通过《申请系统》报送至省交通运输厅,并于2027年2月15日前将2026年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汇总表及明细表(附件1-4)报送至省交通运输厅。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管理和监督工作,加强统筹协调和跟踪调度。各地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抓好落实,压实各方责任,强化协调推进,持续提升“两新”政策效能。
(二)加强工作指导。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引导城市公交企业因地制宜合理选择更换的车辆车长类型,鼓励更新低地板及低入口城市公交车辆;督促公交企业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将报废城市公交车及报废动力电池交售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回收拆解企业;督促相关客车生产企业、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动力电池更换服务企业,按照《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及时向全国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溯源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报送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动力电池更换信息;督促申请人跟踪相关企业在信息平台报送更换信息情况,并及时掌握、留档完成报送的佐证材料。
(三)加强资金管理。各地要严格执行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使用相关规定,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补贴资金申请,并负责对补贴资金使用进行监管。资金分配和使用按照“先到先得,资金用完为止”原则执行。2026年中央下达的补贴资金,只能用于实施2026年的补贴政策,不得用于填补2025年及以前年度的资金缺口。若某市县用完中央下达的资金额度,则超出部分由该市县通过本级财政资金支持,确保平稳有序,省级不再负担。省交通运输厅会同有关部门,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及时完成2026年补贴资金清算,并加强结果应用;各地要做好绩效管理相关工作,向省厅报送绩效自评报告。
(四)加强监督监管。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对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和动力电池价格的监管,及时处置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情况。不得要求将报废公交车和报废动力电池交售给指定企业,不得另行设定具有地域性、技术产品指向性的补贴目录或企业名单。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包括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虚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等)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各地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各地有关部门要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进行处理。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各地有关部门要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各地要设立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更新、动力电池更换电话咨询热线,接受社会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