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发布《中国新型储能发展报告(2025)》
7月31日,国家能源局发布《中国新型储能发展报告(2025)》。报告明确,“十四五”以来,国家能源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单位不断完 善新型储能政策体系,先后印发《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 意见》《“十四五”新型储能发展实施方案》,对新型储能规模化、产业化、市场化发展作出总体部署,提出促进新型储能高质量发展的重 点任务。制定《新型储能项目管理规范(暂行)》,明确新型储能项目 规划布局、备案建设、并网调度、监测监督等环节管理的具体要求。
2024 年,“发展新型储能”首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中华人民 共和国能源法》颁布,明确指出“推进新型储能高质量发展,发挥各 类储能在电力系统中的调节作用”,从法律层面明确新型储能功能定位。国家能源局将发展新型储能作为重点工作任务,会同有关部门围 绕新型储能发展的重点环节,陆续出台多项支持政策。引导科学发展 方面,印发《关于促进新型储能并网和调度运用的通知》,规范新型 储能并网接入,推动新型储能高效调度运用;印发《加快构建新型电 力系统行动方案(2024—2027 年)》,提出部署建设一批共享储能电 站,探索应用一批新型储能技术。印发《电力系统调节能力优化专项 行动实施方案(2025—2027 年)》,统筹提升新型储能等各类调节资 源建设规模和调用水平。
完善市场机制方面,印发《电力市场运行基 本规则》《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关于支持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 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政策文件,明确新型储能与其他经营主体享 有平等的市场地位,鼓励各地完善适应新型储能参与的市场交易机 制。加强电站安全方面,印发《关于提升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涉网 安全能力 服务新型电力系统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明确企业组织实施 新型储能项目涉网、并网需要遵循的相关标准和要求。
报告提到,“十四五”以来,各省(区、市)因地制宜出台促进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发展规划、实施方案等,提出新型储能发展的思路和目标,从技术、产业、市场机制等方面支持新型储能发展。山东持续完善政策体系,在新型储能项目管理、容量补偿机制、支持长时储能发展等方面出台系列支持政策。广东将新型储能产业作为经济发展新动能,构建省级指导意见、相关配套政策及地市实施细则的“1+N+N”政策体系。
报告明确,江苏加快发展独立储能,建立了电能量市场电价差、顶峰补贴费用和参与辅助服务市场获利的综合收益模式。浙江优化独立储能调用机制,发挥新型储能顶峰保供作用,在迎峰度夏、度冬期间增强电力供应保障。新疆结合“沙戈荒”大型风光基地建设,推动新能源与新型储能融合发展。湖北鼓励新型储能多元化发展,推动多项先进技术试点应用。河北扩大峰谷电价浮动比例,有效提升独立储能盈利空间。西藏积极探索构网型储能技术,并推动试点项目在高海拔地区落地。
2024年,全国各地通过容量租赁、电力现货市场、辅助服务、容量补偿等方式,积极探索创新市场模式和成本疏导机制,促进新型储能可持续发展。多个省份明确容量租赁指导价格。山西、广东、山东、甘肃、蒙西电力现货市场和国网省间现货市场转入正式运行,湖北、浙江、福建、陕西、安徽、辽宁、河北南网等7个电力现货市场连续结算试运行,南方区域电力市场作为全国首个区域电力市场完成整月结算试运行,13个省开展不同程度的电力现货市场结算试运行,推动独立储能以“报量不报价”“报量报价”等方式参与电力现货市场,通过灵活准确的市场价格信号引导新型储能参与系统调节。近20个省(区、市)明确新型储能参与辅助服务市场的准入条件、交易模式和价格机制。贵州、山西、云南等省份明确新型储能参与备用、爬坡、黑启动等辅助服务规则。山东、内蒙古、新疆、河北等省(区)积极探索容量补偿机制,明确了补偿期限和分摊主体。
报告指出,新型储能在新型电力系统中发挥调峰调频、电力保供、容量支撑等多种关键作用,相应价值需要从收益层面得到体现。随着中长期现货、辅助服务市场和容量补偿机制逐步完善,新型储能的各项价值可通过不同交易品种更好体现,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研究完善包括新型储能在内的调节性资源价格机制,合理引导新型储能投资。科学评估新型储能输变电设施投资替代效益,鼓励在配电网扩建受限或偏远地区推广电网替代型储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