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分布式光伏征求意见发布
6月17日,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指出,暂不设置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自发自用比例,鉴于近年来我省坚强电网建设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同时全省用电负荷持续快速增长,可再生能源电量保持全额消纳,现阶段暂不对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年自发自用电量比例作强制要求。后续视情况适时研究调整。
适当放宽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限制
鼓励大型工商业用户更多使用清洁和绿色电力,促进绿色低碳发展,在确保电网安全和消纳能力的前提下,用户建设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其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可放宽至220千伏、总装机容量原则上不超过50兆瓦。
原文如下: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分布式光伏
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以下简称《办法》)相关规定,有序推进我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分布式光伏项目备案及并网消纳工作
(一)加强项目备案管理和信息衔接。各地备案机关应当遵循便民、高效原则,按照《办法》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服务指南。备案机关应与属地电网企业建立及时有效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信息沟通协调机制,按月向属地电网企业推送备案信息,电网企业应根据备案信息及时做好并网服务。电网企业代理备案的,汇总后按期向备案机关集中备案。
(二)做好电网承载力及提升措施评估、信息发布工作。各地电网企业按照国家和省发改委相关规定及标准规范,结合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情况,规范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电网承载力及提升措施评估,并通过网上国网app等渠道按季度主动向社会公开。公开信息应包括:各县(市、区)级配电网(含增量配电网)不同区域可承载规模信息、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及消纳情况、提升配电网分布式电源承载规模已(拟)采取的方案和措施等。
(三)做好并网消纳服务。各地电网企业应按照“应并尽并、能并早并”原则,以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电网承载力及提升措施评估结果为依据出具分布式光伏项目并网意见。向投资主体出具不予并网意见的,应按月汇总抄送当地备案机关。
二、暂不设置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自发自用比例
鉴于近年来我省坚强电网建设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同时全省用电负荷持续快速增长,可再生能源电量保持全额消纳,现阶段暂不对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年自发自用电量比例作强制要求。后续视情况适时研究调整。
三、适当放宽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限制
鼓励大型工商业用户更多使用清洁和绿色电力,促进绿色低碳发展,在确保电网安全和消纳能力的前提下,用户建设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其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可放宽至220千伏、总装机容量原则上不超过50兆瓦。
四、项目调整须办理相关手续
(一)已投产的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因电力用户负荷发生较大变化,无法满足自发自用要求,计划调整为集中式光伏电站的,投资主体应向属地电网企业提出负荷变化说明及接网调整方案;属地电网企业应做好对负荷变化的评估及必要的接网消纳校核,及时出具确认意见;投资主体获得属地电网企业的确认意见后,向备案机关申请备案变更;属地电网企业应根据备案机关提供的备案变更证明,依照《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做好电网接入相关工作。设区市级发展改革部门结合年度光伏电站开发建设方案项目申报工作,将调整为集中式光伏电站的项目汇总上报省发改委。
未投产的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得申请变更调整为集中式光伏电站。
(二)项目并网投产后,如上网模式发生变更,须报备案机关变更备案信息并重新办理电网接入手续。投产时间按照电力调度机构记录的首次带电运行时间为准。
五、项目开工前须取得电网企业并网意见
投资主体负责落实项目建设条件,并确保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取得电网企业并网意见后方可开工建设。项目并网申请应向电网企业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备案证明;
(二)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自然人户用光伏发电项目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请他人代理的,还需提供代理办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代理委托书复印件);
(三)项目所依托建(构)筑物及场所权属证明;项目投资主体与所依托建(构)筑物及其附属场所所有人非同一主体时,需提供项目投资主体与所有人签订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场所的使用或租赁协议;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须提供国家能源局制定的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标准合同;
(四)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意向书;
(五)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政策知情书(由供电企业提供模板,自然人户用产权人本人签字);
(六)项目结算信息材料(含银行卡卡号、联行号、开户行);
(七)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除外)。
六、深入开展“千家万户沐光行动”
为深化农村改革和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各市、县级能源(电力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办法》相关规定,结合上述有关要求,在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合法利益不受侵犯的基础上,鼓励投资主体开展非自然人户用光伏整村连片规模化开发,促进农村地区分布式光伏健康有序发展。各市、县级能源(电力行业)主管部门要做好分布式光伏与农村能源、电力等发展规划的衔接,加强农村分布式光伏开发利用与乡村建设相关工作的衔接,引导农村分布式光伏科学布局、有序开发、就近接入。电网企业应根据整村开发规模,及时开展配电网改造,提供优质接网消纳服务。
七、进一步强化管理服务
(一)各市、县级能源(电力行业)主管部门要做好《办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组织实施工作,按职责分工负责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和运行管理,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认真落实归属地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县级能源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可再生能源项目建档立卡工作要求,依托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组织投资主体、电网企业开展分布式光伏建档立卡工作,报送相关信息、更新项目建档立卡内容。电网企业在出具并网验收意见单时,应提醒投资主体(不含自然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项目建档立卡工作。
(三)电网企业应切实做好并网验收服务工作,对申请并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照国家规定时限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开展并网检验,检验合格后及时予以并网投产。
(四)各市、县级能源(电力行业)主管部门及电网企业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出台实施细则,进一步简化服务流程、提升并网服务效率、强化政企协同支持,全力营造规范透明、便捷高效的分布式光伏发电营商环境。
八、其他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2014年光伏发电建设计划的通知》(闽发改能源〔2014〕378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闽发改能源〔2014〕782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然人投资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审批事项的通知》(闽发改能源〔2015〕580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简化自然人投资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审批的通知》(闽发改能源〔2015〕739号)同时废止。